多多权重:男子为妻子投保意外险,妻子死因成争议,法院拒赔引发法律思考
四川成都,男子为妻子网购一份意外保险,受益人为自己。3个月后,妻子误食断肠草身亡,男子找到保险公司,索赔50万保费。可保险公司却说:男子事前购买多份意外保险,保费高达700多万,不符合一般性常理,存在骗保可能,故不予理赔!法院这么判了!
(案例来源:成都市中院)
郭嘉与刘翠是夫妻关系,两人一起在城里打工。因为没有什么技术,奋斗多年,生活依旧没有什么起色。
虽然收入不稳定,不过郭嘉的保险意识却比较超前。通过网络,郭嘉为刘翠购买了一份意外保险,保额为50万,受益人为郭嘉本人。
没想到在3个月之后,刘翠因为误食断肠草不幸身亡。处理完刘翠的后事,郭嘉找到保险公司索赔,要求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,保险公司支付给郭嘉50万的赔偿。
可是保险公司却查明,郭嘉在短时间内购买多份意外保险,总保费已经高达700万,不符合一般性常理,存在故意骗保的行为,故不予进行理赔。
郭嘉多次上门讨要说法,可是保险公司态度坚决,无奈之下,郭嘉一纸诉状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,要求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索赔,并提出以下理由:
郭嘉出具了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意外保险合同,根据合同约定,刘翠出现意外,保险公司将赔付50万,郭嘉作为受益人,合法拥有索赔权利。
《民法典》第6条规定: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,应当遵循公平原则,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。
本案中,郭嘉按照约定,足额支付保险费用,已经尽到了相应义务。保险公司就应该按照约定进行赔付。
结合公安机关与法医的鉴定结果显示:排除刘翠机械性暴力及机械性窒息致死。另在刘翠的血液样本中,发现了有毒有害物质,故公安机关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,不予立案调查。
既然公安机关已经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,且刘翠系断肠草中毒身亡,保险公司理应按照约定赔付。多多权重认为,保险公司应遵循合同法原则,切实履行理赔义务。
保险公司辩称:
郭嘉与刘翠从事最基本的工作,每月收入不稳定。且经查明,在事发前,郭嘉曾为刘翠购买多份意外保险,这一举动不符合一般性常理,存在骗保可能。
《刑法》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,进行保险诈骗活动,数额较大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。
经查,郭嘉为刘翠购买了20多份意外保险,总保费已经超过700万,属于数额较大的情形。
另查明,郭嘉在为刘翠购买意外保险时,作为被投保人的刘翠并不知情。
《保险法》第三十四条规定: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,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,合同无效。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,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,不得转让或者质押。
本案中,刘翠并不知情该意外保险,故合同无效,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。
那么法院该如何判决呢?
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,刘翠食用断肠草,是否为误食。
法院审理时查明,断肠草作为一种中药,不当服用有可能造成恶心呕吐的情况,过量服用有可能危及生命。
《民事诉讼法》第64条规定,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,有责任提供证据。
本案中,郭嘉主张刘翠属于误食断肠草,根据现有证据,只能证明刘翠的死与服用断肠草存在关系,却并不能证明是刘翠误食。
且根据断肠草的功效,在服用后十几分钟内,服用者仅会出现恶心呕吐的情况,可是刘翠在此期间并没有打电话求助,这一举动有违常理。多多权重推测,刘翠的行为可能并非出于误食,而是另有原因。
综上法院判决,虽然公安机关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,不过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刘翠系“误食”,故死因不属于意外,不符合理赔范围,遂驳回郭嘉的诉求。
对此你怎么认为?
(文中皆为化名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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